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河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漳平市永福镇菜市场出发,沿671县道往封侯村方向行驶,途经671县道35km+10m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陈某河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漳平市永福卫生院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61mg/100ml。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陈某河经漳平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官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省去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进行快速审理,做到简案快判,节约了司法资源。
漳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河拘役一个月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