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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非法采砂当事人
据当事人讲述,自己是隔壁赤水镇田头村的刘某某,近期雨势不断,看到河道离路很近,心想刚好家里需要用到砂子,便想试试河道里有没有砂石,就起了在河道采砂的念头。
镇河长办根据当事人描述,判断此采砂行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批准,属擅自非法采砂行为,对河道水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依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镇河长办批评教育非法采砂当事人,要求其撤离非法采砂机械,同时要求非法采砂当事人保证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不再擅自非法河道采砂,以此为戒,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进行采砂,并及时清除砂石弃碴,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以及许可证号等,并设置警示标志。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来源:漳平双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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