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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有人因为这个情况下借车,被判有罪!
2020年05月19日 23:26   浏览:445   来源:漳平信息网



一人醉驾,两人涉罪,

没有开车却构成危险驾驶罪,

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林某邀请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在家中吃饭、喝酒,席间林某女友黄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先行离开。

林某为追赶其女友,便向曾某某讨要汽车钥匙,曾某某明知林某饮酒后仍将自己的汽车钥匙交给林某,林某驾车行驶至漳平市西园高速出入口时拦截住黄某,后两人因争吵黄某报警。

当日23时许,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林某酒后驾车,遂将其带至漳平市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23mg/100mL。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林某被漳平市公安局西园派出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西园派出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判决


漳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曾某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明知被告人林某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被告人林某,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依据本案案情和相关具体情节,漳平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醒

“个别司机认为只要自己饮酒不开车,把车交给其他饮酒的人开,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注意三不要:


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

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

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


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且帮助犯的行为定性从属于实行犯。上述行为若没有遵守很可能会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三种情形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来源:漳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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