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020年04月7日21时29分许,朱某慧(身份证号 352626197003******)饮酒后驾驶闽FXXXX4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景弘路铁路桥路段,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其呼气酒精值为72.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2020年04月10日21时08分许,徐某生(身份证号 352626196808******)饮酒后驾驶闽FXXXAM号二轮摩托车由解放路实小往武馆路方向行驶至菁城街道办事处路段,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其呼气酒精值为54.7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经核查,徐某生此次酒后驾驶系其第二次“酒驾”,他将面临拘留、罚款、吊销驾驶证的严厉处罚。
2020年4月17日21时18分许,苏某兴(身份证号352626196602******)驾驶闽FXXXFR二轮摩托车,从景弘路铁路桥往东门红绿灯方向行驶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其呼气酒精值达到166.2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4月17日22时01分许,杨某兴(身份证号350881198805******)驾驶闽FXXXCP二轮摩托车,从景弘路铁路桥往东门红绿灯方向行驶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其呼气酒精值达到131.5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0年4月20日22时许,曾某辉(身份证号352602197512******)驾驶闽FXXXDK二轮摩托车,从外环西路往和平中路圣宇广场方向行驶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其呼气酒精值达到171.6mg/100ml,属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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