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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曝光】打通生命通道,漳平是认真的!!
2020年04月03日 22:19   浏览:268   来源:漳平信息网




火情就是命令,消防救援就是与时间赛跑,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消防通道,禁止停车”,这是一句大家都耳熟能详的标语,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
为切实加强消防通道管理,有效解决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问题,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无阻,近段时间,全国上下广泛开展消防车通道违占行为治理曝光行动。

自1月起,漳平消防积极响应上级部门部署要求,整合人员,多次联合城市管理局、交警、街道社区等多部门开展打通“生命通道”大排查大整治,期间,执法人员先后对凯源小区、万成A、万成B、华龙、祥和新城、城北小区、闽西南小区、龙御家园等70余个小区进行摸排检查,对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有无违法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等情况进行了细致排查。


经过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小区依然存在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情况,特别是在夜间,占用、堵塞情况更为突出。针对以上情况,连日来,漳平大队联合城市管理局多次深入小区开展突击夜查,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车辆一一开出《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停车提示单》,并对违停较为严重的相关个人及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开具罚单,进行行政处罚。


在此,对近期夜查行动中占用、堵塞、锁闭消防车通道的车辆及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曝光,希望相关个人和单位引以为戒!

部分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车辆


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拦路虎还有……

关键时刻建筑废弃物、杂物亦是阻碍救援的拦路虎


消防车通道出入口锁闭、堵塞,生命救援莫要止步于这第一道关口!


在排查过程中,消防蜀黍发现部分小区存在消防设施、设备损坏、不全、被遮挡、占用等消防安全隐患,在此一并进行曝光。


漳平消防
在此严正声明

打通生命通道,
漳平消防是认真的!!
消防蜀黍不仅白天排查
夜晚也将持续监督执法
并且要联合交警、城市管理局、媒体
对占道、堵塞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曝光!

很多不幸就是源于侥幸。火灾发生时,每分每秒都是生死存亡时刻,堵塞消防通道说是“间接杀人”也不为过。不能人为地给生命通道添堵,谁添堵,该掀就要掀,该罚就罚!!法律必须让TA付出代价,因为生命通道不容霸道!!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自觉规范停车,不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漳平消防,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关于禁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的相关法律责任及法律依据



一、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应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三、在消防车通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依法拖离。
四、擅自占用消防车通道堆放物品的,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将依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在消防车道上未经审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将依据《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拆除措施。
五、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或阻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关于维护消防设施设备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对于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漳平市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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